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(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)

2021-12-28 14:49

根据工作实际,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。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办理。

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

  2021年12月22日

公告下载链接:

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.doc

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.pdf


相关新闻

站点地图 在线访客: 今日访问量: 昨日访问量: 总访问量:

© 2026 济南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UJCMS

鲁ICP备2020048002号-1